本报讯(通讯员邵振华 杨敏敏 张梦瑶)好心让他人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司机要负全责吗?日前,天台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发的身体伤害纠纷案。
葛女士和周先生是同村人,均受雇于陈先生。2019年5月1日下午,完成工作后,葛女士和其他四个同事一起无偿搭乘周先生的三轮摩托车回家。不料,行至半路三轮摩托车突然坏了,以至于葛女士坠落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负全部责任。由此,葛女士将周先生以及与自己存在雇佣关系的陈先生诉至天台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计5.4万余元。
天台法院认为,周先生无偿搭载葛女士,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周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葛女士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周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周先生无偿搭载同村人葛女士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对周先生减轻30%的赔偿责任。葛女士主张要求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陈先生自愿对与周先生应付的赔偿款共同承担8000元(含已垫付的31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肯定。
综上,天台法院判决被告周先生支付原告葛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958.62元;由被告陈先生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中的4900元承担共同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中有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被搭乘人来说,首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其次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心里有数,避免因车辆损坏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可能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