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一案例入选浙江法院品牌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本报讯(记者何 赛)5月10日是第五个中国品牌日,当天,浙江高院发布品牌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台州中院一案例入选。据悉,该入选案例为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可公司)拥有第12845320号“图片”注册商标权,该商标于201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2012年以来,尖可公司委托食品公司加工“摇8下”黑仙草凉粉爽植物草本饮料、菊花凉粉爽植物饮料/风味饮料等系列饮料,并在全国多地销售。

尖可公司认为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鹭公司)在雀巢“雪咖慕思”咖啡饮料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艺术字体“摇8下”标识,台州市黄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销售上述咖啡饮料,均构成对其涉案商标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银鹭公司、雀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大润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感和固有显著性,经尖可公司多年使用和宣传,已与尖可公司建立起较紧密联系。银鹭公司、雀巢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瓶盖及宣传海报上单独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摇8下”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大润发公司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大润发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正规发票,说明其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故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判决:雀巢公司、银鹭公司、大润发公司停止侵害,银鹭公司、雀巢公司赔偿尖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品牌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更是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张信用证书。好品牌能让业绩增长更快更长久,让经营和销售事半功倍。”台州中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例入选理由是商标侵权的一般形态是侵权人采用“搭便车”的方式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而所谓的反向混淆则是大企业违法使用与小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虽然侵权人并无攀附意图,但因其自身巨大的影响力导致相关公众将真正的商标权人误认为攀附大企业商誉的侵权人,剥夺了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潜力。

本案系典型的反向混淆案件,台州中院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其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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