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本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一)全市应当牢固树立营商环境就是区域竞争力的理念,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切实增强亲商意识,强化服务、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打造“对标世行标准、走在全国前列、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最优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为创建中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市场主体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为市场主体构建高效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全方位保障机制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提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便利度和实际获得感。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和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查考核机制,及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由第三方参与的年度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与发布机制,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台州湾新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全面优化管理区域内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直接、周到、精准、贴心的服务与保障,为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条件。

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市场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歧视性政策措施和违规干预市场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依法平等享受政策和信贷支持、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障碍。

(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城镇公用事业、实行政府定价或带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三)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

(四)各项减负降本政策、扶持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收费目录清单以及其他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并方便市场主体知晓和获取,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督查和执法监管,有效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收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

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和政务数字化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一)深化“受办”分离改革。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强化数字赋能,优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一件事”集成办理和线上线下协同办理,持续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成本。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证明事项应当依法设定,并公布清单,对非必要或者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务信息共享等能够办理,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二)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制。制定并公布可以开展信用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容缺收件(受理)的方式办理,简化办理条件,加快办理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推行开办企业所需的各项事项全流程联办,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以及依法前提下的企业年报数据部门共享,减少市场主体申请环节和重复填报内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公开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和行业准营规则,提高市场主体入市经营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四)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事项接入平台、并入服务,推行“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竣工测验登合一”,实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及施工图分类审查、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对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投资项目代理代办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的政府代办服务。

(五)口岸和海关等部门应当完善进出口业务“单一窗口”办理机制,加强与主要货物运输港口的业务对接,推进跨部门外贸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数字口岸一体化改革,推动“通关+物流”服务联动。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以及进口货物“两段准入”“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及其他便利化通关模式。

(六)加强跨区域政务对接和协作。优先安排高频次政务服务的事项,建立跨区域通办机制,提供便利政务服务。

四、优化行政监管执法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广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进综合协同监管执法,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一)有关部门开展日常行政监管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严格限制其他形式的综合检查;对经批准实施的专项检查,应当统一组织、统一标准,避免多头重复和多重标准检查;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并公开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执行标准。制定或执行监管新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综合执法机制,制定完善执法行为规范,全面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防止简单关停、过度执法或行政不作为。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应当明确纠错免罚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五、优化法治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坚持权益保护与侵权打击并重,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一)完善诉源治理。深化“最多跑一地”改革,推进“智慧诉讼服务”,构建集约高效的综合诉讼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多元调解和一站式诉讼服务。

(二)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违法案件立案前期的合法性审查和违法性质甄别,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审慎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等措施,慎重拘留、逮捕企业经营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依法惩处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跨区域和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多元化维权援助机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联动查控机制和惩戒措施联动实施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完善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

(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注销办理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健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具有经营价值或再生希望的企业重整。支持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为诚信债务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

(五)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失信记录、联合惩戒措施,拓展信用信息应用。畅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渠道,建立完善信用联动修复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及时履行政策承诺、合同和协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不履行,不得违约拖欠账款。

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要素及产业公共服务供给,为市场主体创业兴业、降低经营成本、优化升级及项目与人才招引创造有利条件。

(一)推进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台州湾新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要求,编制实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及时完善综合交通及教育、医疗等设施,优化生活要素与生产要素供给,保障市场主体享有良好的发展条件。

(二)优化土地供给。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机制,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多种方式保障初创型、科创型优质企业的用地需求。完善“标准地”供应模式和达标复核验收办法,促进工业用地向优质企业和项目倾斜。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加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保障工业用地有效利用。

(三)优化融资服务。构建统一的数智金融平台,为金融机构拓展信用融资提供服务。发展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扩大融资服务。加强金融辅导,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减化融资手续、降低融资费用、减少连环担保、实施“零门槛、零费用、零周期”续贷、加大政策性转贷款投放、推广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他融资便利举措,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抽贷、断贷风险。

(四)优化水电气热通讯供给。相关管线网应当作为区域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应当统一免费接至园区内企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五)完善物流体系建设。加强海、陆、空货运港口及配套站点建设,完善功能配置,积极争取纳入国内国际大物流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物流网络和服务。

(六)优化产业链供应链。聚焦主导产业和标志性产业链,建立完善产业链服务推进机制,强化产业链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和核心人才的引进、培育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推进产业创新综合体、工业互联网及其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齐做强基础链、协同建设创新链、拉长做优价值链,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

(七)支持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规范众创空间、科创平台建设,强化创业创新生态链构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优势作用,支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研究,增强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七、完善和优化涉企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企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涉企服务,拓展受理渠道,丰富受理方式,为市场主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长效服务机制。

(一)完善诉求解决机制。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和诉求问题挂、销号制度,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办理进度跟踪可查询和办理满意度可测评。对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重要问题,应当建立协调解决机制,加强政企沟通和面商,提升问题解决的有效性和满意率。

(二)完善政策和业务的辅导、指导机制。建立涉企政策线上集中发布机制,加强在线服务,为市场主体精准推送各类政策信息、提供简洁明了的政策解读和咨询解答。加强分析研判,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政策、标准变化或普遍性诉求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和预警,主动向上反映,并制定应对措施,指导市场主体做好适应调整工作。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和培育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服务、解决专业问题。

(三)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监测制度。加强对市场波动、国际贸易及企业经营等风险情况的分析,及时发送预警信息,提供风险应对指导。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应对法律风险提供咨询和援助。完善企业帮扶纾困机制,精准帮扶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四)加强对涉企服务质量监管。加强对政务服务大厅及涉企服务平台受理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和服务质量“好差评”闭环管理。加强对公用事业、中介或带有垄断性经营的服务质量监管,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明确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八、支持台州湾新区优化营商环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支持和指导,推进台州湾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支持台州湾新区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对接和参与我市国家级、省级有关试验区或试点创建,推动新区成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二)支持台州湾新区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权限下放清单和派驻单位工作规则,加大放权力度,优化权责关系和政务协作联动机制,创新干部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推进部门与新区政务集成改革,做到统一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统一开展监管执法,推动新区实现精简高效、办事不出区。

(三)支持台州湾新区优化发展条件。完善市级部门与新区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发展定位和要素配置,统筹发展综合交通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协同开展产业招商、科创平台建设以及政府性产业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运作,共同推进各类生产要素和创新要素集聚,推动新区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区。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九、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督

(一)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市委决策和本《决定》有效实施。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相关监督活动,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审计部门应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有效实施、相关财政资金有效使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由社会各界组成的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统一平台,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鼓励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对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作负面评价和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不断迭代升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07-01 (2021年6月24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16195.html 1 3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