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不愿提供担保 老婆被劝代老公签名

法院:出借人非善意相对人,自担不利后果

本报通讯员黄 欢

生活中,夫妻之间免不了因为柴米油盐等家庭琐事,需要相互代理对方执行一些日常家庭事务,并且无论对方是否知晓、是否追认,双方均共同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一旦超出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需要被代理的一方追认,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

近期,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何某琳为了其债权能得到保障,要求张某为借款提供担保,然而张某始终不肯签名作保。何某琳便劝说张某的妻子何某丰代替张某署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何某琳与张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不成立,因何某琳劝说何某丰代签张某名字存在过错,由何某琳自行承担担保合同不成立产生的不利后果。

洪某系张某、何某丰的女婿。洪某曾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陆续向张某的同村村民何某琳借款。借款期间,洪某与何某琳曾多次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2018年2月8日,洪某与何某琳对借款再次进行结算,并由洪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尚欠何某琳19.5万元,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何某琳在与洪某交谈中,得知张某即将领取到一笔房屋拆迁款,便提出让张某为洪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几天后,何某琳在家中宴请张某、何某丰,并在饭桌上提出了让张某为洪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想法。可不论他怎么劝说,张某始终不同意。见张某态度如此坚决,何某琳便将何某丰拉到二楼继续劝说,并提出让何某丰代张某签字。何某丰本不愿代张某签名,可何某琳一再保证不会找张某还债,便在借条上的保证人一栏代替张某签了名。

后因洪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何某琳便将洪某、张某、何某丰诉至椒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日常生活事务,故何某丰代张某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需要张某对何某丰的代签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本案中,张某并未对何某丰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故担保合同并未成立,何某丰代签张某名字的行为对张某并无法律约束力。至于何某丰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何某琳明知张某不同意对借款提供担保,仍然坚持要求何某丰代张某签名,其对何某丰的反复劝说,系导致担保合同不成立的直接原因,何某琳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未成立的后果,应由何某琳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中,必须发生的消费情形可以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当然,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家事管理习惯及不同的经济状况,即便属于上述消费情形,但超出合理范畴,亦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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