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宏业公司”)“香榭水岸”项目(原“香墅湾”)系由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监管(下称“监管单位”)并按照台州日报2017年9月11日公告的自救方案执行的债务处置项目;新宏业公司公章由监管单位保管,新宏业公司任何事项均应事先经监管单位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对外代表新宏业公司。
2.债权人代表组成的自救小组仅参与监督前期债务处置工作,任一位代表无权代表新宏业公司;债权人代表张俊杰作为后续销售监督代表,仅负责监督债务处置涉及的以房抵债工作,不属于新宏业公司销售人员也无权代表新宏业公司对外销售房屋。鉴于“香榭水岸”项目前期债务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前期债权人代表作为自救小组成员职责终止。
3.“香榭水岸”项目房屋主要系根据自救方案以房抵债,以房抵债房屋由债权人自行处置。新宏业公司现剩余中间7幢排屋及商业楼(房号:18幢101、102、103、104;19幢101、102、103、104;20幢101、102、103、104;21幢101、102、103、104;22幢101、102、103、104;23幢101、102、103、104;25幢101、102、103、104;商业楼102、103、104、105、201、202、203、204、205)于自救方案公布时即作为保障项目最终资金平衡,该7幢房屋及商业楼目前尚处于抵押状态,新宏业公司至今未同意或授权任何人员对外进行销售。
4.新宏业公司任何对外行为应以监管单位保管的印章为准,相关款项均应汇入“香榭水岸”监管账户;任何未盖有新宏业公司印章的文件均无效,未汇入“香榭水岸”监管账户的款项均与新宏业公司无关。
5.新宏业公司保留追究任何个人或单位冒用新宏业公司名义对外行事法律责任的权利;若任何人发现存在有个人或单位冒用新宏业公司名义的行为,请及时告知新宏业公司或监管单位。
特此声明!
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6日
鉴证单位:台州市新宏业香墅湾项目债务危机处置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