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报通讯员张佳莹 李 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前经济活动活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并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常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违约等情况发生。

2017年4月,某宠物用品公司开始向某材料公司购买塑料颗粒。2019年2月,双方经结算确认,某宠物用品公司欠某材料公司货款108752.5元。由于某宠物用品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货款,某材料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2019年11月,椒江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宠物用品公司支付某材料公司货款108752.5元及相应利息。其后,某宠物用品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某材料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椒江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某宠物用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材料公司书面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某宠物用品公司的投资人薛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被执行人企业工商公示信息一页,证明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薛某为公司的投资人的事实。

经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被执行人某宠物用品公司投资人为薛某,而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宠物用品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作出裁定,追加薛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该案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收到追加裁定后,迫于法院执行压力,薛某主动履行货款108753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从事何种工商业经营活动,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方受法律保护。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尽量避免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否则即可能因无法举证不存在财产混同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公司债务。

2021-03-15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07016.html 1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