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得以限水限电限气来催缴物业费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本报记者谷尚辉

昨日,《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详见第10至11版),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去年12月23日,该《条例》经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业委会的组建和运行有规可循

据了解,对于市民较为关注的业委会组建、物业服务和物业费缴纳等问题,《条例》都有详细规定。

依照《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肩负起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只要满足条件,物业主管部门就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可以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方式进行。

今后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召集、选举产生业委会到备案乃至对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管、矛盾纠纷调解将形成系统管理,政府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

以往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部分开发商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有遗留问题或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自身问题,他们为规避问题会拖延组建业委会。有些小区的业主有各种矛盾,业委会组建阻碍重重。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一版)《条例》规定了业委会筹建由基层政府指导和监督,将有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不得限水限电限气催缴物业费

针对物业费,《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经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履行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有关单位依法将该业主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如果有此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是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可以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开放,并收取临时停车费。临时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另外,《条例》还规定,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不得违法拆除、变动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载荷;不得擅自占用绿地、道路,损毁绿化植物和设施。

对于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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