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李 晴
丈夫欠钱,能强制执行妻子的个人财产吗?答案是不能。依照相关规定,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但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因此,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么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决定了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该财产。
2019年9月,椒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支付原告陈某合伙事项款项6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后郑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陈某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郑某妻子王某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的某不动产(下称案涉房产)。随后,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因案涉房产登记于王某名下,单独所有,法院于2020年7月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2020年8月,陈某以郑某、王某为被告,向椒江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准许执行案涉房产。“那套房子是2018年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但是两被告是1992年结的婚,所以房子应该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陈某说。
被告郑某、王某辩称,案涉房产系王某于1990年购买、婚后被征收安置所得,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王某向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还有宁波某街道拆迁办和旺家村村委会的公章。
王某1969年出生,1990年才20岁出头,那时候工资又低,她真的能一个人支付将近7万元的购房款吗?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法官来到宁波某街道拆迁办走访调查。这一查,法官意外发现,王某出示的情况证明大有问题。
“我们街道只有汪家村,没有这个公章上面的‘旺家村’……”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话,让法官肯定,情况说明上“旺家村村委会”的公章并不存在,王某向法院提供的情况证明就是一个虚假证据。
结合王某自2004年开始在宁波居住,以及无法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票据等事实,法院对王某主张的于1990年个人出资购房的事实不予采信,认定王某是在与郑某结婚后共同购房。在所购房产被拆迁后,郑某对安置的案涉房产也享有共有权,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产,并对王某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