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张梦瑶 本报记者罗家辉
周先生花8.73万元买了一套楠木家具,交货后却发现这其实是榄仁木家具。日前,天台法院审理了这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家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买家的损失。
楠木家具变成榄仁木
去年1月,周先生打算购置一套楠木家具,遂前往某家具城选购。家具城的胡先生向周先生推荐了楠木家具,双方订立了《销售合约单》,约定家具材料均为纯楠木,合同总价为8.73万元,由胡先生安排送货至周先生处。
同年5月,亲友来家中做客,周先生满心欢喜地向亲友介绍新购的家具,却被亲友告知家具的木质可能并非楠木。周先生听后心存疑虑,便于次月携部分家具至上海某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家具木质确实并非楠木,实为榄仁木。
周先生认为,自己在购买前已经向胡先生明确了购买需求,在订立合同时特别标注了“纯楠木”的字样。而胡先生用榄仁木冒充楠木交货,二者价格差距悬殊,胡先生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胡先生应当承担价款金额3倍的赔偿。
对此,被告胡先生辩称,作为经营者,自己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自己通过与生产者缔约成为其合法经销商,并通过正规渠道直接从生产者处获得产品并进行出售。
基于生产者提供的检疫证书、图册资料以及允诺,胡先生认为自己有理由相信也深信自己出售的家具材质为楠木,主观上不存在以次充好而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原告在购买当时也看过样品,商家交付的家具与样品的材质一致,不存在冒充交付的行为,而是确实存在错误认识。
胡先生称,基于客户的需求,在本案交易发生时,还为此特意向生产者确认木材材质。所以,自己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恶意,甚至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因此,胡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的货款,但就惩罚性赔偿的诉请,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需退一赔三
天台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销售榄仁木家具却向原告声称系纯楠木家具,存在不履行提供销售商品的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反而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而原告正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于认知错误并与被告签订案涉的《销售合约单》。
被告作为一名经营者,其应当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质量等有准确全面的认知,并向原告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不能仅凭一句“基于生产者提供的检疫证书、图册资料以及允诺,其有理由相信,也深信自己出售的家具材质为楠木”,就想免除其提供虚假、错误的商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和充分理由,足以证明被告确实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所售家具并非纯楠木制造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向原告做错误的承诺存在欺诈故意。
经审理,天台法院判决被告胡先生退还原告周先生家具款8.73万元;原告周先生退还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的《销售合约单》中所载明的全部家具,退货运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胡先生支付原告周先生增加赔偿款26.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