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何静雯
骑电动车图一时便捷,紧跟汽车从机动车收费口通过,被自动落下的停车杆砸成十级伤残。那么,此事谁该担责?谁来赔偿?
【案件始末】
去年8月,王某骑电瓶车紧跟在一辆轿车后面,试图通过停车场的收费亭时,被自动落下的收费杆砸中颈部,摔倒受伤。次日,王某因颈部疼痛,住院手术治疗。此次外力撞击在王某自身原有颈椎病变的基础上,共同造成王某颈髓损伤伴双上肢不全瘫等症状,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6月,王某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停车场方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7余万元。
被告认为,此案责任不在自己这方,但是因王某受伤严重,愿意协商解决,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
庭审后,法官现场走访该停车场。从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停车场收费出入口实行人车分离,设置了非机动车道,并配置安全隔离设施,悬挂警示标识。停车场进出是电子识别车辆牌照,一车一杆自动起落,停车杆并非工作人员手动操作。王某骑电瓶车夹在两辆机动车中间,违规从机动车出口驶离,造成被自动下落的停车杆砸中受伤的悲剧。
近日,在法官主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补偿王某2.7万元,该款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停车场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标识从规定车道行驶,对停车杆的下落亦未注意观察,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最终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但是王某的身体留下了永久的损伤。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车,图一时便捷,从机动车道、绿化带等非常规道路进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摔伤、砸伤的人身损害事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如已悬挂有关标示、做好安全防范、采取应急措施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事例提醒广大市民,在出行时,一定要选择专用通道,遵守规定,切莫为了一时的便捷,给自己的身体、财产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