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宇丹)装修房屋时,购买品质好、名声响亮的家具产品,是不少人的选择。然而,仙居县白塔镇的吴某花费15万余元购买音箱后,却因货不对板而郁郁寡欢。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
2019年,原告吴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向某音响公司购买了进口“JBL”品牌音箱及相关音响设备,货款共计15万余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收到货后吴某发现,音箱上标注的品牌名称为“JBLXXX”,开箱后也没有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产品质保卡。翻了合同,吴某发现合同签订的音箱品牌也是“JBLXXX”,但设计方案页面使用的却是“JBL”品牌字样。吴某网上搜索后,发现“JBLXXX”品牌是被告公司自己注册的商标,深感被欺骗的吴某将经营者诉上了法院。
吴某认为,音响公司的产品实际状态与宣传严重不符,误导自己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销售方存在欺诈,应该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而某音响公司辩称,“JBLXXX”是与“JBL”公司共同研发的音响产品,既然已经开箱,要退只能按二手市场价格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音响公司同时经营“JBL”、“JBLXXX”两个品牌的音箱,其宣传设计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接受了“JBL”品牌设备及服务的理解,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公司销售的并非“JBL”品牌音箱,却在设计方案页面上标记“JBL”品牌,显然存在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误导第三人购买的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某音响公司返还吴某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