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台州捷威燃料油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成品油进行调查,查获如下财物:1.浙JS16V2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2.陈秀环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507)中的钱款共计163900.63元;3.伍胜三名下建设银行卡(6214*********666)中的钱款共计941345.00元;4.戴渝森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766)中的钱款共计369700.33元。因上述车辆及财物均系从台州捷威燃料油有限公司现场查获,经调查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非登记人,银行卡内的存款非登记人本人所有,该车辆系台州捷威燃料油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用,银行卡系台州捷威燃料油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往来。我局经过多方查找无法确定上述财物实际所有人,2021年12月20日,我局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台州日报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要求上述财物的实际所有人在公告期内至我局协助调查、认领,至2022年3月20日仍无人来我局协助调查、认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上述财物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