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庭上虚假陈述 妨碍公正审理被罚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金宇婷 李赛佳)有些当事人为多拿点钱,竟在法庭上耍起小聪明。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箬横法庭开出了今年第一份司法惩罚决定书,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罚款1万元。

在该案中,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按照月利息1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王某收到诉状后,拿着转账和聊天记录来到法庭抗辩,称:“月利息1分并非事实,当时向陈某借款,口头约定月利6分,实际上,对方在微信中确认的欠息数额也是按6分计算的。另外,我已经支付了6个月的高额利息共1.08万元,和诉状上的事实不符。”

承办法官当即通知原告陈某出庭,并告知不如实陈述的法律后果。庭上,就法官提出的为什么没有如实陈述借款利率以及还款金额时,陈某解释:“借款时间太久,具体金额记不清楚,月利是口头约定的。”至于聊天记录显示按月利6分计算利息,陈某含糊其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至此,案件事实基本明晰:陈某通过朋友介绍,出借给王某3万元,起初王某按照月利6分的标准,支付给陈某利息总计1.08万元,后王某未再返还借款。陈某提起诉讼时,隐瞒高额利息约定,并且未如实陈述借款返还情况,违反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陈某愿意将之前已经收取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法庭对双方剩余债务进行调解,但对王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隐瞒自身高额利率的事实,以达到占有应当扣减本金部分的款项,该行为妨碍了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作为当事人,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司法权威,切莫触碰司法红线,最终悔之晚矣。

2022-04-27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43618.html 1 3 原告法庭上虚假陈述 妨碍公正审理被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