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二人争遗产 依法调解化纠纷

本报通讯员王珮琪

【案例始末】

仙居县白塔镇的张甲与张乙是一对兄弟,早年间父母去世留下两处宅基地房产(分别为房屋1、房屋2)未分析处置。1955年,张甲外出经商,其间两处房产均由张乙代为管理使用。后张乙因病去世,两处房产转由张乙的儿子张丙代为管理。

2019年,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张甲张丙对遗产进行分割,约定房屋1分给张甲,房屋2分给张乙。后张丙趁张甲未在家,将两处房产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张甲得知后,对张丙的行为强烈不满,多次要求张丙归还非法占有的房产,张丙置之不理。

2022年3月,张甲向仙居县白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帮助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处理该纠纷。综合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分析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处宅基地房产的所有权究竟归谁?若不动产权登记出现错误,应如何处置?

针对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两处房产的原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张甲和张乙。那么张丙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张乙作为遗产的原法定继承人,其死亡时间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张丙作为张乙的唯一继承人,对其祖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转继承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分家协议书,应当认定两处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分别归张甲和张丙所有。

那么,不动产登记错误应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但其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若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登记存在错误的,应根据相反证据做出事实认定。根据前期的房屋所有权认定结果,张甲才是房屋1的所有权人,因此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面对法律上不容辩驳的证据及亲友的劝说,张丙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向张甲道歉,并出具书面同意,协助张甲办理了不动产更正登记,叔侄二人重归于好。

【案例点评】

此案例属于典型的因遗产而引发的不动产所有权纠纷。此类纠纷不仅需要调解员在充分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掌握足够证据,搞清纠纷来龙去脉,更要求调解员熟知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找到问题关键点,做出专业判断,给出专业意见,有理有节,让当事人认可,从而成功化解矛盾。

2022-10-12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57197.html 1 3 叔侄二人争遗产 依法调解化纠纷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