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农药捕鱼165千克 父子俩双双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周欣颖)“我们父子俩都知道永安溪不能捕鱼,但还是心存侥幸,想着没人发现,用点农药也没关系……”近日,在法庭上,王某十分后悔地说。

去年10月的一个夜晚,王某与父亲王某军二人来到仙居县永安溪边,准备“大干一场”。趁着夜色,王某借助汽车轮胎的浮力,划向溪中并拉好丝网,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甲氰菊酯”倒入水中。王某军则到岸上观察情况,替儿子望风。

就在二人收鱼准备离开之际,被执法人员发现抓获。经查,两人非法捕获的溪鱼共计165余千克,所使用的“甲氰菊酯”属于神经毒剂,是一种农药杀虫剂,对人体有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其父王某军二人在明知永安溪天然水域为仙居县全年禁渔区,仍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采用毒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水环境构成极大威胁,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残留的农药还可能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官提醒,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对在禁渔期、禁渔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或足以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毒鱼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毒获的鱼放到市场上销售,还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须数罪并罚。

2023-04-19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71913.html 1 3 用农药捕鱼165千克 父子俩双双获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