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通讯员阮 静
随着私家车的增加,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断突出。近日,仙居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调解了一起因停车位被他人占用引发的纠纷。
2022年,潘某与仙居县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按年一次性缴纳车位管理费。潘某经常出差,车位常常闲置。潘某发现每次返回小区,停车位上总停有一辆红色小轿车,于是通过物业与占有其车位的俞某取得联系。俞某对擅自占用车位的事实予以认可,称家中车辆多但只有一个停车位,潘某车位离自己家很近且经常空着,便占用了此车位。
“你经常占我的车位,打你电话又老是没人接,搞得我还要停到收费的车位去,你要给我一个说法……”
俞某对擅自占用车位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潘某主张的车位占用使用费不认同,二人协商不成,经物业公司调解未果。双方矛盾激化,潘某向仙居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该申请后,将双方当事人和小区物业经理一起约到调解室开展调解。
俞某坚持认为,自己占用车位是图一时之便,潘某车位没车自己停一下也没造成什么损失,且每次接到挪车电话,都是第一时间开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调解员现场普法。
调解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车位紧张,俞某也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和渠道获得使用权,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占有、使用非自己所属的车位。俞某占用潘某的车位,应对潘某予以赔偿。同时,物业公司也应积极履职尽责,对小区内的车位占有、使用情况及时核实,确保不再发生擅自占用他人车位的现象。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后,俞某愿意支付使用期间的停车费并道歉,双方握手言和。物业公司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旧小区改造工作,对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应划尽划”,并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积极劝导业主文明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