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务工突发死亡 临海调解终获成功

台传媒通讯员林 英 毛小连

【案情经过】临海人何某某在柬埔寨务工,其工作的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柬埔寨注册的公司法人,两名股东都是临海人。2024年1月2日下午2时左右,何某某驾驶一辆简易三轮机动车运送家具时,与另一辆简易三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引发火灾,导致何某某重度烧伤。不幸的是,何某某于1月4日下午4时被医院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双方在国外就何某某死亡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回国后一起来临海市小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及时梳理,发现此案的矛盾焦点是赔偿的标准:何某某的家属认为,何某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他上班的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是临海人,要求按照国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而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则称公司属地国是柬埔寨,事发地也在柬埔寨,应按当地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由于中柬两国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经济情况,客观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因此在调解初始,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退让,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风险。调解员及时修正调解方案,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何某某的家庭负担很重,父母年迈,两个孩子还未成年。调解员反复梳理卷宗,走访当事人,发现何某某出国务工并未同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受该公司的股东邀请出去工作,该事实双方都予以认可。

调解员咨询了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后,认为此案件情况特殊,如果是股东以个人身份雇佣了何某某,是否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调解呢?调解员还发现,何某某的家属对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垫付何某某的医疗以及其他费用,何某某死亡后,及时将家属接到柬埔寨处理相关事宜的做法,是予以认可的。而何某某家属经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各种利弊关系后,态度也有所缓和。

接下来,调解员又根据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苦口婆心地做公司两名临海籍股东的思想工作。本案因为事发地在国外,若双方当事人走法律程序,不仅成本高,可能效率也比较低。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先计算赔偿总额,然后再折衷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在调解接近尾声的时候,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的股东提出一个新的请求,该公司处于运营初期,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有困难,希望调解员跟对方沟通并征得同意。2024年1月17日,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在临海市小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某门业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给何某某家属人民币98万元,款分三期付清:第一期48万元在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第二期25万元在2025年1月30日前付清,第三期25万元在2026年1月30日前付清。

2024-03-18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96548.html 1 3 国外务工突发死亡 临海调解终获成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