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24破3号

2024年4月17日,本院根据杨贤芳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酒店)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东方大酒店管理人。东方大酒店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7日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或线下向东方大酒店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上林湾55号安洲执法中队向北50米3号楼1层;联系人:王浩亮1586****961;曹硕森1777****310;陈叶滋1525****493;庄洁茹1386****0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24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以网络会议方式,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在线会议直播功能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线上申报流程:微信搜索“破栗子”公众号并关注,关注后点击“破产系统”,选择“债权申报”,找到对应案件进入。首先输入债权人信息,再点击“新增债权”输入债权关键信息,上传证据材料,上传完毕后进行电子签名,最后点击提交。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线上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方大酒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方大酒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东方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0日

2024-05-10 (2024)浙1024破3号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200530.html 1 3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