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行拘, 一点也不冤

叶金福

近日,仙居县公安局横溪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葛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1月23日《台州日报》)

据报道,当天凌晨,民警根据线索在仙居县县城高速公路出口,查获一辆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外省牌照车辆。经查,违法行为人葛某某系职业货运司机,因对方出价远高于正常货运价格,其在明知未取得烟花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浏阳市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台州。经清点,这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数量为220箱。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物品,如果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运输,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各地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其目的就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违法行为人葛某某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不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而且数量巨大,这无疑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行拘”案例,也具有警示意义,希望通过这一案例,能提醒更多的人引以为戒,遵规守法,尤其是在新春佳节来临的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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