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台州建设

盗窃、破坏窨井盖最高刑可至死刑

“井盖”非小事 市民需注意

本报记者何 赛 本报通讯员王良辰

上月20日,临海市60岁的村民尤祥方听闻幼童呼救,拖着残疾的腿跳入两米多深的井水里,与邻居一起将其救上岸。

他的事迹占据微博热搜一整天,感动着网民,温暖着这个寒冬。

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问题,也借此事再度浮出水面,获得更多关注。

“盗窃、破坏窨井盖,最高刑可至死刑。”临海市检察院相关检察官介绍,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希望借助法律抓手,逐步形成全民重视、全民参与、全民维护窨井盖的良好局面。

水井防护需做好

“事发水井系在村民自建房前,由于没有发生伤亡,房主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房主有义务对水井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检察官针对临海市这起幼童跌入水井案件分析道。

事发后,临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齐娟第一时间带领干警赶赴事发地——临海市上盘镇下畔村实地走访。

经过了解,涉事水井为该村村民20年前自打水井,内有井水,主要用于洗衣拖地等。事发时,井上仅盖有薄木板,事发后加盖了水泥板。

走访中,检察官发现类似自建自用水井在临海市各乡镇(街道)普遍存在,且防护措施参差不齐,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此,临海市检察院将努力促成府院联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水井和窨井的使用和防护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严惩涉窨井盖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盗窃、破坏“井盖”怎么判

上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

此次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其中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密集往来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一幼童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2020年3月出台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要求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根据《指导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除以上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外,其他涉及“窨井盖”的定罪量刑,还分别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 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2021-01-03 “井盖”非小事 市民需注意 加强法治台州建设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00732.html 1 3 盗窃、破坏窨井盖最高刑可至死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