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文良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央视新闻客户端2020年12月13日)
我们都知道,“孝道”二字对于传统的中国家庭来说,一直深深地根植人心。当今社会,全国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4060万人,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服务人员不足50万人,持证人员不足2万人。随着90后也开始步入而立之年,越来越多80后、90后的父母一旦生病需要照顾,儿女却分身乏术,陷入工作与尽孝难两全的境遇。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福建、海南、湖北、河南、云南等20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子女护理假”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养老压力。
尽管这项政策受到社会普遍认可,但其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来说,落实“子女护理假”基本不成问题,但对那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来说,落实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一方面,因为这些企业尤其是生产线上的员工大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何况员工休假时不仅要“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企业还要支付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所增加的替补人员的成本,因而企业不反对员工尽孝,也不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仍不想也不愿意让员工休假;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单位员工聘用比较自由,加之相关的法律规章对这些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与调控,致使员工怕因休了“子女护理假”而丢了工作。
所以,要想让“子女护理假”真正走进百姓生活,而不是那可望不可即的“镜中月”“水中花”,还需各方共同关注,多管齐下。一是需要立法等职能部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子女护理假”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奖惩细则等,并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员工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敢于依法休假、大胆休假。二是需要企业的管理部门拿出企业可以接受的方案,使企业支持员工尽孝的观念变为允许员工休“子女护理假”的实际行动。三是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员工反映不能正常休“子女护理假”的问题或因休了“子女护理假”而被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增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四是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作用,完善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从而让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和病有所医、医有所护,进而减轻子女的负担,使老人和子女都体会到政府的关心和社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