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宿舍饮酒后身亡谁该负责

家属向单位及8名在场人员索赔,最终3人担责

本报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罗锦雯

2020年初的疫情,迫使很多场所暂停营业。临海某娱乐会所安排员工入住员工宿舍,并通知疫情期间不得随意外出,不聚餐喝酒。可其中几名员工觉得日子无趣,便聚在一起喝酒,导致意外发生。

2020年2月20日下午,林某打电话给方某,约了晚上去方某的宿舍喝酒。林某又叫了何某,并微信联系上李某、王某。方某喊了李某。

当天18时左右,林某来到方某宿舍,宿舍位于会所楼上。方某让同事周某帮忙炒菜,林某与方某开始喝酒。20时30分左右,李某、何某一起来了,四个人继续喝酒。21时至22时,王某来到加入酒局。过了一会儿,王某又喊来孙某。22时30分左右,方某犯困便上床睡觉。周某将王某送回家,接来孙某的朋友胡某。

2月21日0时左右,黄某经过方某宿舍,因多人不认识,短暂交谈后离开。

见李某喝多了,林某和何某将其扶到方某床上后离开。众人散去,周某看方某宿舍杂乱,简单打扫后便回了自己宿舍。

2月21日1时49分,李某的女友小陈联系不上男友,便打电话给方某。方某这时才发现,同床的李某脸色发黑发青、嘴唇发紫。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饮酒引起的急性乙醇中毒为主要死因,李某患有的心肺疾病为辅助死因。

李某亲属认为,该娱乐会所以及方某、林某、何某等8人,对李某的死亡均负有一定责任,他们至少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147.89万元的40%。2020年7月10日,李某亲属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59.16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本案中,各被告是否需要承担饮酒后的合理注意义务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和林某为本次饮酒行为的组织者。方某中途上床睡觉,对参加者饮酒后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未作合理安排,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林某作为组织者,何某作为参与饮酒者,两人在饮酒结束时将李某放置在床上休息后离开。酒后卧床休息,本是缓解醉酒状态的一种正常处理方式,但当时林某、何某知晓自己离开时李某已出现走路不稳等饮酒过量的状态,因此,林某、何某未能对李某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该聚集饮酒行为发生在停业期间,该娱乐会所停业前已告知员工不得聚餐饮酒,能够认定尽到管理义务。至于原告提出方某、黄某分别为该会所经理、总经理,未做好管理职责,应当由会所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方某虽然是娱乐会所经理,但停业期间饮酒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黄某当时并非娱乐会所员工,也未参与饮酒,不应承担饮酒后产生的注意义务。

王某中途参与饮酒并提前离开,没有证据显示他对李某有劝酒、斗酒及强迫喝酒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离开时李某已出现意识不清等醉酒状态;孙某、胡某最后到达方某宿舍参与聚会,证据显示两人没有与李某一起喝酒,因此王某、孙某、胡某不应承担共饮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周某虽然为大家炒菜、开车送王某回家、打扫方某宿舍,但并未参与聚会饮酒,这些都是自愿帮忙行为,也不应负有共饮后的注意义务。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对自身的酒量及身体状况更加熟知,对自身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在没有证据显示聚会中存在劝酒、斗酒及强迫喝酒等行为的情况下,李某对自己饮酒致酒精中毒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同时,根据鉴定结果,李某自身患有的心肺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李某对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总计149万余元。组织者方某、林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酌情确定两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共饮者何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的责任。同时,李某饮酒后死亡确实给家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综合上述责任比例等情况,酌情确定方某、林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何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21-01-18 家属向单位及8名在场人员索赔,最终3人担责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02194.html 1 3 员工在宿舍饮酒后身亡谁该负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