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富
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听到死刑判决那一刻,不知赖小民会对自己的宦海人生作何总结。赖小民的贪腐“成绩”让人瞠目——10年时间里,收受贿赂高达17.88亿余元。他曾以平均“日赚”50万元的“成绩”,被称为十八大后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经济类犯罪不杀人、不放火,一般不会处以极刑,甚者将此视为不成文的“规定”。赖小民案无疑打破了这种“刻板印象”,它充分说明:贪污腐败者,没有免死金牌。
赖小民被判死刑,也离不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毋庸讳言,如果这起案件是一道法考题,其中可能会有一些让新手挠头的不确定性。比如,赖小民在开庭时曾当庭认罪、悔罪;又比如判决也认定,他曾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些情节,是不是足以让赖小民死里逃生?赖小民案判“重”了吗?
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数额过亿的贪官判处死刑的案件已有判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等人,因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些判例均昭示着中国共产党对腐败犯罪绝不姑息、零容忍的态度和保持党性、勤政廉政的决心。
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同时,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制度。虽然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有所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对于重大腐败犯罪不适用死刑。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在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时,在死缓判决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体现了防止“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一司法的价值理念和目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仍然保留了适用死刑。
其次,虽然限制与废除死刑是当今国际社会的趋势,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国际社会包括国际公约在内从未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及审核程序与国际社会死刑适用的标准是吻合的,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本案适用死刑完全符合刑法的适用条件和正当程序,也是理性司法裁判的终极体现。
最后,本案“罪行极其严重”是理性司法的参数。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其受贿总额共计17.88亿元,22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6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尽管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必须予以严惩。
赖小民被依法惩处,正是中国司法对反腐败斗争时代要求的最新回应。没有犹疑、没有例外,反腐败,逢恶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