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撒谎 法官可能要请你吃“罚单”

去年以来,天台法院对10起虚假陈述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

本报通讯员朱利明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即使面对庄严的国徽,面对严肃的庭审,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还是选择了说谎,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据统计,2020年以来,天台县人民法院对10起法庭虚假陈述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这些人中有原告,也有被告,也有第三人……

他是被告,掩盖印章事实

天台一塑胶公司和深圳公司在2017年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当月发生的货款,在次月月底前付清。经对账,塑胶公司发货累计应收货款14万元,深圳公司在《对账函》中盖章确认。但后来塑胶公司多次催讨,深圳公司均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庭审中,被告深圳公司“反咬一口”,辩称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订过《购销合同》,被告公司亦没有收到货物。后又辩称公司财务专用章系被他人偷盖,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对账函》所反映的内容为2017年10月份交易货物的数量及金额,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意以及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买方未收货而在《对账函》中盖章与常理相悖,故对被告公司未收货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偷盖印章的行为因没有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天台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尤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院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对深圳公司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罚款1万元。

他是原告,编造借款经过

胡某和陈某是朋友,素有经济往来。只是没想到在胡某借给陈某几笔钱后,陈某却得病去世了。为索要借款,胡某将陈某的继承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借款20万元和15万元,并提供了两张借条。

第一次庭审中,陈某子女对20万元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款项交付存在疑问;对15万元借条的真实性即陈某签字有异议。于是法官询问胡某20万元借款是如何交付的,胡某一口咬定是出具借条当天以现金方式在其家里一性交付的。在陈某子女要求对15万元借条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时,胡某却要求撤回起诉。同时胡某书面承诺就上述两笔借款不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遂准许其撤诉。

不久后,胡某却就两笔借款再次提起诉讼,法官告知其若是虚假诉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但可能要罚款,还要被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胡某见状再次撤诉。

又过了一段时间,胡某就20万元借款第三次向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胡某表示,陈某陆续三次向其共借款20万元,后陈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

庭审中,胡某承认第一次起诉时认为只要有借条证明法院肯定会支持他,关于借款经过是随意说的,但借款20万元确实是事实。

最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要求陈某子女限期支付20万元给胡某。但对胡某随意编造借款经过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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