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梦毅 卢青青)近日,在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中,被告同时收到一份判决书与一份法官寄语。法官寄语中真挚的法理剖析打动了已胜诉的被告。
2013年,三门的张先生在该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于2017年转让给他人,然而却一直拖欠着2016年至2017年的1293元物业费。物业公司先后两次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催交公告,但一直催讨未果,便于今年8月将张先生起诉至三门法院。
法庭上,张先生声称自己已将房屋转卖,同时抗辩物业公司催讨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催讨物业费确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叶维景考虑到判决结果虽依法,但不利于倡导社会公平诚信。为此,叶维景在寄语中阐明——“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原告丧失了胜诉权,但被告如自愿向原告支付涉案物业费,则被告既在法律上得到一个‘说法’,又在情理上获得社会肯定,更在弘扬公平、诚信上身体力行,或可成就一段诉讼佳话。”
法官真诚的寄语打动了张先生,虽已胜诉,但他仍向物业支付了拖欠费用。“一开始收到诉状非常不满,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消了这股气,但法官在寄语中倡导的诚信和公平更打动我。”张先生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