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意见》,五年内将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
本报讯(记者张笑川雨)昨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发展保证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上月28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其中椒江区1.4万套(间)、黄岩区1万套(间)、路桥区1.5万套(间)、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临海市1.1万套(间)、温岭市2.8万套(间)、玉环市1.8万套(间)。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建设目标。其中,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要达到30%以上,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要达到15%以上。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户型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则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租金的85%。
哪些人可以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需要具备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没有住房,并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中,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已经享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可申请。由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投资或持有的主体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