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跨地区调岗 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本报通讯员方 颖 李 晴

企业调动员工岗位是常见的事,但如果企业没有就调岗与员工达成一致,提出不合理的调岗要求,那么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日前,椒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该案的原告小徐原本在某公司台州分公司上班,从事投资顾问工作。2020年10月,小徐生育。2021年3月,小徐产假结束后不久,某公司向小徐发送通知,因台州职场撤销,公司通知小徐自3月底开始至杭州职场上班,薪资待遇不变,要求小徐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前往杭州职场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

收到通知后,小徐立即写邮件和公司协商沟通。小徐提出,公司要求调岗的通知,违背公司的人文关怀原则,杭州距离台州近300公里,她尚处于哺乳期,且公司要求她到杭州报到的时间只有3天,她无法执行,希望公司提出合理方案,或者维持现有状态到哺乳期结束。

然而,某公司并未听取小徐的意见。小徐自认无法执行通知要求,没有服从调岗安排,继续居家打卡并从事业务方面的学习。2021年4月,某公司向小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小徐存在长期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即日起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

小徐认为,她居家考勤系经公司同意,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不属于旷工,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属违法。某公司则辩称,其在台州的分公司已经撤销,将小徐派往杭州职场上班,是企业正常行使经营权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将小徐调岗至杭州职场的过程中,并没有与她进行协商,考虑到公司调岗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小徐前往杭州上班时可能会发生地区间隔离,小徐又处于哺乳期,杭州距台州较远等,公司将小徐调岗至杭州,可能不利于幼童的成长,超过了社会一般通认的忍受程度,其调岗行为并不合理。小徐拒绝调岗,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不能视为是对劳动纪律的违反。最终,法院认定某公司提出的与小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需支付小徐双倍赔偿金共12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工作和家庭兼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达成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均衡。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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