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 云 李赛佳)“我没有参与快餐店的经营,我只是挂了名。”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人陈女士,委屈极了。
她所说的这家快餐店位于温岭市箬横镇,原告老王是卖猪肉的,为快餐店的供货商。老王称,2019年7月至9月,他陆续向快餐店供应猪肉、肉排等肉类货物。截至2019年9月,快餐店尚欠货款5.4万余元。
多次催讨无果,今年3月,老王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快餐店合伙人陈某被老王列为被告。
陈某提出异议,称快餐店是其和陈女士的婆婆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他们都有筹钱给徐某担负快餐店的亏损,没想到徐某跑到外地去了,留下一屁股的债务,老王不能单单告他一人。快餐店之前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为陈女士,老王遂将陈女士也列为被告。
开庭时,陈女士由丈夫陪着来到法院。陈女士说,在她和丈夫结婚之前,婆婆让她挂名快餐店的经营者。当时,婆婆称自己的征信出了问题不能挂名。陈女士不好拒绝,便同意了。
但是,陈女士从未参与快餐店的经营。这一点,陈某和老王都表示同意。
只有挂名,未参与经营,陈女士可以免责吗?根据相关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考虑到陈女士的实际情况,陈某表示愿意承担其中一部分。最后,三方达成协议,陈女士和陈某各支付给老王4.2万元和1.2万元。
法官说法:因工商登记的信息有公示效力,登记经营者虽未参与经营,也未从经营者获利,但对外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登记经营者可向实际经营者按照内部协议约定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