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裘娴静 余雨馨 许佳莹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天台县始丰溪流域禁渔期。而有人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深夜携带电瓶等工具,偷偷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
6月28日23时许,天台县公安局坦头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苍山倒溪鱼山王村河段时,借着月光看到溪滩中央,站着一个黑色的身影。只见一男子左手拿着电鱼棒,右手支一网兜,电流声一响,水面随即浮起点点银色的光。
非法电捕鱼!民警当场将男子叶某抓获。“我在家里没事做,就想着搞点鱼吃,以为这么晚电鱼应该不会被发现……”叶某交代。经清点,现场共查获野生鱼虾4.5斤、电鱼工具一套。目前,57岁的叶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至检察机关。
6月下旬,天台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始丰溪波楞流域用电瓶捕鱼。民警加强了该流域巡逻,抓获一名非法捕捞嫌疑人。
6月29日凌晨,民警巡逻到始丰溪波楞流域时,发现溪中有人撑着小船,用电瓶和电鱼杆捕鱼。循着亮光走去,民警看到捕鱼人的船离岸边还有一段距离,不便抓捕。经过两个小时的跟踪和蹲守,民警发现捕鱼人已经沿着岸边划行了近百米,准备收网回家。民警等他上岸时,成功将其抓获,并查缴捕鱼电瓶、变压器、电鱼杆、网兜等捕鱼工具,以及捕捞到的17.8斤鱼虾。
捕鱼人是42岁的刘某。他说,知道电鱼是违法的,但还是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