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吊顶物、广告牌突然脱落,砸到行人,致其伤残

“祸从天降”,谁该担责?

本报通讯员王经展 刘竹柯君 胡晨澄

“现在医学条件发达,相信一切都会慢慢变好的,你要好好照顾自己……”在受害人董某病床前,玉环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轻声说道。而此时,距离董某经历的那场意外,已过去近两年。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

2020年6月,六十几岁的董某在玉环街头行走,当他路过两间店面时,楼上吊顶物及广告牌突然脱落砸到了他,致其脑部受损严重。伤情鉴定报告显示,构成临床九级伤残和精神病三级伤残。

发生事故的房屋所有人,系郭一、郭二父女俩,两人早已将房屋交由郭三(郭一之子)、应某夫妻管理。几年前,夫妻俩将该房租给了吴某,由其负责装修,随后吴某又将该房屋租给了某商会。董某出事时,该房屋实际由某商会使用。

2020年12月,仍在治疗的董某将上述所有人起诉至玉环法院,要求各被告先行赔付部分医疗费用,合计20余万元。

那么,这从天而降的大祸,谁该担责呢?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方皆有过,责任各自担

该案经审理,最终判决直接使用人某商会承担80%的责任,房屋所有人郭一、郭二承担10%的责任,房屋管理人郭三和应某承担10%的责任, 吴某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某商会,吊顶物虽然不是由其装修上去的,但其从被告吴某处转租,并支付了店面装修费用,店面的装修物归其所有,某商会为案涉店面的直接使用人和管理人。

吊顶物未脱落前,其外观与隔壁相邻店面的吊顶存在明显差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足以从外观上发现吊顶物是装修上去的,所以某商会辩称对于吊顶物是否为装修上去的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对于原告人身损害,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对于郭一、郭二,两人辩称“已经完全将房屋委托给郭三、应某,对于装吊顶之事完全不知道”,但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其对房屋因装修形成的添附(包括搁置物和悬挂物)理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对于郭三、应某夫妻,两人负责租金收取、房屋日常管理与修缮,对房屋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也负有必要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对于吴某,房屋吊顶虽然最初由其负责装修,但其已将吊顶连同店面装修一并转让给了某商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并由某商会继受,吴某已不是吊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诉讼再次提,调解把案结

该案后经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董某的治疗一直在继续,医疗费每日都在增加,原先诉讼要到的钱已是杯水车薪。

去年9月,董某再次起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要求除吴某之外的5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0余万元,并保留主张后期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讼权利。

由于已有前案的事实基础,法官决定先行调解。但各被告不甚配合,几人均认为赔偿责任另属他人;一被告还对原告伤情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前案经一审、二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案件事实、责任认定不容置疑,考虑到原告每天治病都要花钱,前案诉讼又花了很长时间,尽快调解对各方当事人都好。”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协商,同时,详细询问原告的生活、治疗情况,向他讲述后续调解思路以及被告各方的想法,这也就有了后来“如对方同意调解,原告方可降低残疾赔偿金等级,按四级伤残标准计算”的承诺。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想法,原告方自愿放弃了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被告某商会也同意参照前案的责任认定,根据原告调整后的赔偿金额,赔偿85万余元。其余被告也纷纷退让,最终4被告共同赔偿23万余元。5被告一次性给付了赔偿款。

2022-07-11 楼上吊顶物、广告牌突然脱落,砸到行人,致其伤残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49897.html 1 3 “祸从天降”,谁该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