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黄 欢
对海鲜销售商来说,海鲜制品如不能及时出货,就要承担因品相变化而产生的经济风险。椒江的王某想了一个给鱼“染色”的办法,虽然一时降低了经济风险,但最终未能逃避其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给售卖的鱼类水产品“染色”的刑事案件。
王某是椒江洪家菜场的水产品销售商。2021年7月,王某在办事途中,看到一路边摊贩正在给售卖的娇娇鱼“染色”。仔细观察后,王某发现“染色”后的娇娇鱼品相大变,相较之前颜色明显鲜亮许多。经与该摊贩交流,王某确认了用来给鱼“染色”的正是近年来禁止用于食品中俗称“黄紫”的工业染料碱性橙2。因市场监管严格,这种工业染料并不容易购买,路边摊贩便将剩余的少量“黄紫”转送给了王某。
拿到“黄紫”的王某按照摊贩传授的方法,洒少许染好色的水在一些品相不好的娇娇鱼身上,使其看起来更为新鲜。
今年1月28日,王某对其售卖的娇娇鱼刚刚做完“染色”处理,遇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摊贩进行检查。王某存放的“黄紫”及兑水后的“黄紫”染液均被当场查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王某摊位售卖的娇娇鱼进行抽样检测,检出碱性橙2成分,该物质系国家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椒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该案的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严厉打击上述不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