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黄 欢)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某等4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2万余元,被判承担刑责,并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万余元。
2021年7月中下旬,周某等4人带领船员,驾驶两艘渔船,在江苏、舟山等海域实施双船拖网作业,共非法捕捞青占鱼、黄占鱼等约1.75万公斤渔获物,销售后获利2.3万余元。
经调查,上述渔船从事生产作业的拖网网具网囊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3毫米、25毫米,均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经评估,周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共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25.3万元。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4人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4名被告非法捕捞行为与可持续发展相违背,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25.3万元。综合被告人周某等4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已缴纳全部海洋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费用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等4人分别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不等,缓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同时判令4个被告人共同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3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