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障?

台传媒通讯员潘家永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为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国家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政策,保护见义勇为者。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郝先生外出锻炼途中,看到一男子拽着一女子向偏僻处走去,而且不停抠摸女子。听到女子大声呼救后,郝先生迅速上前制止。郝先生在挥拳向该男子打去时,不料男子躲闪过去,郝先生因收不住脚步而撞倒女子,致其手腕骨折。那么,郝先生需赔偿该女子的损失吗?

【案例分析】郝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自愿,而且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二是须情势急迫;三是救助人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

本案中,郝先生路遇色狼猥亵女子,在女子人身权利面临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出手相救,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尽管郝先生相助时造成了该女子受伤,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救助落水儿童受损,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偿

一天下午,吴某在河边钓鱼时,发现一名落水儿童,于是立即下河施救。救上岸后,吴某对孩子进行了心肺复苏。后经医院检查,孩子只是肋骨骨折,医生说是做心肺复苏时用力不当造成的。同时,吴某的腿、脚被河里的杂物划伤,花去医疗费约5000元。事后,吴某向被救孩子的父母索要这笔损失,不料,对方不但一口拒绝,反而要求其赔偿他们孩子的医疗费。那么,吴某要求受益人赔偿有法律根据吗?

【案例分析】吴某有权获得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不同。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实际损失中的一部分。

本案中,由于无加害人,故吴某只能要求受益人(孩子的父母)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应当根据吴某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应当视同工伤

上个月的一天,李某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发现一人行窃,遂上前制止,并在他人的协助下,将该人制服移送警方。不过,李某在与该窃贼扭打时自己受了伤。事后,相关部门认定李某系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

李某因就医和误工产生了不少损失,于是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称李某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构成工伤。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案例分析】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也可获得工伤认定。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而见义勇为无疑属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因此,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在申报工伤认定时,须持有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

本案中,李某勇斗窃贼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李某系见义勇为并给予了表彰,因此李某的情况应当视同工伤。如果公司不主动为李某申报工伤,李某可以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03-04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195486.html 1 3 见义勇为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障?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