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传媒通讯员周佳颖
没有劳动合同,维权受阻
2023年11月的某个深夜,王某像往常一样去仙居某托运部上下货,不料从2米高的货架上摔倒,身体多处骨折。
王某是家里的顶梁柱,白天偶尔在路桥托运部做搬运工,晚上给仙居某托运部上下货,兢兢业业。此次受伤,某托运部老板不肯赔偿医药费,王某一直在治疗无法工作,家里一下子没有了经济来源。王某的妻子很着急,担心走工伤程序不予认定,便寻求法律援助。
果然,王某在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被中止认定,要求去劳动仲裁机构经过仲裁确认。那么,王某与个体户仙居某托运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根据王某妻子陈述的事实及证据,承办律师初步为其制定以下方案:一是找到当晚一起做工的工友,制作证人笔录;二是找到王某与老板的每月工资支付流水;三是提取医院的病历、病案、报告等。收集好以上证据后,向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劳动关系成立
在开庭的时候,仙居某托运部辩称是临时请王先生装卸货物,系雇佣关系;没有按月发工资,是按天发放,非固定发放工资;王某没有受到其管理,白天在别处工作,两者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援承办律师为王某辩护称,通过两位工友出庭作证,证实王某工作时间固定,受到个体户安排管理以及当晚受伤的过程;王某的工资流水证实王某的工资是固定发放的;王某白天在别处工作,不影响晚上与对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最终,经过仲裁裁决确定王某与某托运部成立劳动关系。
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往往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未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王某的事情,可以认识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王某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仙居某托运部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工作系托运部的业务组成部分。王某在托运部从事托运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另外,王某的报酬为按月结算,结合报酬支付记录,可以认定王某提供的劳动较为稳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