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心虚,他选择冲卡逃逸……

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醉”两罪

台传媒通讯员黄 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全民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路遇执法人员拦截检查,不惜铤而走险冲卡逃逸。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驾逃避执法检查,冲卡逃逸时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后果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数罪并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经过】2024年3月,王某驾车至酒店与几个朋友吃饭,席间饮用了红酒一瓶。饭后,王某叫来代驾,将其与朋友送至某KTV唱歌。其间,王某又饮用了五六瓶啤酒。聚会结束已经是次日凌晨。因停车场地离王某住所较近,王某便自行驾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设卡检查,心虚的王某不顾交警呼喊劝阻,突然加速逆行逃离,并将一名执法人员带倒在地,致其面部及四肢等部位发生不同程度擦伤、划伤,以及牙齿掉落的轻微伤后果。王某逃脱回家不久,就被交警抓获归案,并被带至医院接受血检。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自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治,酒后不开车也已逐步成为全社会共识。根据2023年12月28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具有: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5.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等以上五种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醉驾且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十五种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对于醉驾且具有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等十种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妄图逃避检查而阻拦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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