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蔼媚 崔琳琳)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收到了一面被执行人王先生从新疆昌吉市寄来的锦旗。
7年前,王先生因经营需要向林女士购买鞋子。双方货款结算后,确认王先生尚欠5万余元货款,无力支付的王先生向林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今年5月,林女士就此事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欠付的款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先生的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
每月3400元的养老金几乎是王先生唯一收入来源,银行账户被冻结让他犯了难。他被确诊为前列腺恶性肿瘤,正在新疆某医院治疗。于是,他给法院写信,解释自己的现状。
收到信件后,执行干警马上与王先生取得联系,了解他的具体情况和每月必要的就医及生活开支。在仔细核对王先生近几个月账户流水及就诊单后,决定为王先生每月保留生活费2500元,剩余部分用于债务履行。
据执行干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必要生活费用的标准,需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家庭状况、案件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
及时转出的生活费解了王先生的燃眉之急,在努力治疗下,其病情得到了控制。感激之余,王先生为执行干警定制了一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