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与“道路”认定的争议

台传媒通讯员张秀玲

【案件简介】

何某过失倒车,剐蹭到他人车辆。事后,其因该事故受到公安机关基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何某对此处罚不服,认为事故发生地是私人宅院中的庭院,不属于处罚依据中所规定的“道路”范围,遂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审阅了相关案卷,仔细梳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前往现场进行深入调查走访。经调查发现,何某所指的事故发生地虽看似是农户庭院,但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没有封闭设施的水泥平台。该平台周边无围墙、栅栏等限制进入的障碍物,长期以来,任何社会车辆和人员都可以自由进出并在上面停车。这种开放性和公共使用性,使其符合“道路”定义中供公众通行的本质特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本案中,争议的水泥平台由于其是对公众开放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属于“道路”的范畴。公安机关依据此法律规定,对何某在该地点发生的车辆剐蹭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处罚,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无违法或不当。

复议机关依据调查结果,与何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讲解。后何某逐渐认识到自己之前对事故发生地性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表示理解。于是,何某主动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承办有感】

这一案件看似简单,只是围绕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道路”范围展开,但深刻地反映出公众对法律概念理解和执法依据认知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这让办案人员意识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行事,更要注重向当事人解释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的过程。因为只有消除这种认知上的差距,执法行为才能真正获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更好地彰显,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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