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阮跃海)日前,天台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2010年至2017年,叶某等4人合伙成立砖厂,在未获得开采页岩许可证情况下,雇佣多人非法开采页岩。经统计,总采挖量为48675立方米,价值合计815226.25元,叶某等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
天台法院认为,该案不能像普通的刑事犯罪一样仅对犯罪人进行事后惩戒,仅注重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并不能起到修复受损资源和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为此,法院加强与国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督促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矿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并通过法官实地考察以及验收材料,判断是否已经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以此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
经天台县土地整治小组办公室会同农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单位的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验收,该工程已基本上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综合各被告人的修复行为、悔罪表现,本着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案中,法院将修复责任导入到环境犯罪中,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