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商品销售 小心涉嫌走私犯罪

台传媒通讯员俞丹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者生活方式的改变,海外代购逐渐流行,朋友圈、社交软件内随处可见代购广告,甚至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开始做起代购生意。然而,有些海外代购行为可能会构成走私犯罪。

海外代购触犯法律

2022年,郑某通过微信,向日本“买手”订购进口香烟、LV包。日本“买手”按照郑某要求在日本购买后,将香烟跟零食一起打包邮寄到郑某指定的收件地址,在邮件面单上以只写零食品名的方式伪报、瞒报。郑某收件后,通过微信将香烟和LV包予以销售。另外,郑某还让他人在澳门帮忙代购香烟,并在收货后予以销售。

经海关计核,郑某偷逃应缴税额将近20万元。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将本案移送起诉。

认罪认罚获得缓刑

援助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联系郑某了解案情。郑某表示当时做海外代购,只是想着自己通过买卖香烟、化妆品,每个月赚个三四千块钱,并不知道海外代购的后果会这么严重,现在后悔万分,也自愿认罪认罚。

在一审审理期间,郑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最终一审法院考虑郑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反走私”提醒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自用,指旅客或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收件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律师在此提醒:从海外代购商品用于销售牟利,未向海关申报缴税的,轻则构成走私违法行为,重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7-03 1 1 台州日报 content_204675.html 1 3 海外代购商品销售 小心涉嫌走私犯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