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肖艺苑 李 晴)“被告人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挪用资金一案。2000余人观看了庭审直播,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法纪警钟。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是椒江区三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2017年7月,解某承租了该村的土地89.5亩,年租金123599.5元,租期3年。后解某将该地块转租给戴某等4人,戴某等人支付了该地块第一年的租金。
2018年8月,徐某利用管理村日常事务的职务便利,以村里需要购买消防用品为由,通过解某联系戴某等4人,要求以现金形式支付上述地块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土地租金(第二年租金)。2018年8月25日,戴某等人将土地租金共计120147元现金交给徐某,徐某将该笔租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日常生活开支。
2018年11月,徐某将该笔租金交给该村出纳人员,几天后,出纳人员将该笔租金存入村集体资金账户。自此,徐某认为自己已经弥补资金漏洞,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纸包不住火,2020年8月,徐某事发,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12014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徐某有自首情节,挪用的资金均已归还,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当天,椒江法院联合三甲街道纪工委、监察办,组织了三甲街道39个村(社区)2000余名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集中在线观看庭审现场直播,以案示警,不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很多干部可能会以为挪用公款不是什么大事,还回去就行了,其实不是的,他们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椒江法院刑庭庭长林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