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钱超群
在很多人看来,离婚后双方经济上不再有瓜葛。临海的王女士离婚12年后,通过起诉分到了前夫家的土地征用补偿款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0年,夫妻俩以及婚生女儿、刘先生的母亲4人,承包了坐落于临海市A村一块一亩多的农村承包地,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2006年,王女士与刘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女士从原户口迁出,并在A村单独立户。2018年,因国家建设公共道路需要,这块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按标准可获得土地赔偿款计18万元(其中青苗补偿款2万元)。土地赔偿款到位后,A村按规定将18万元赔偿款打到该承包地户主刘先生的银行账户。
王女士表示其对该承包地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其与刘先生离婚后对承包地也未有耕作或投入,2万元的青苗补偿款王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资格要,但剩余的16万元土地补偿款其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要求刘先生支付她4万元的土地补偿款。
对王女士的讲法,刘先生不接受,他觉得这块承包地是他家的,既然离婚了,就不再是他家的人,土地补偿款跟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王女士称自己不宽裕,希望能获得该土地补偿款以补贴家用,但协商未果。2020年10月12日,她将前夫刘先生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既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更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本案中,案涉承包地报批时王女士作为承包人之一,事实清楚,王女士虽然已与刘先生离婚并从原户口迁出,但王女士离婚后在A村单独立户,其户口仍在A村,仍为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益,故王女士在扣除2万元青苗补偿款后,依法享有案涉承包地征用后所产生权益的相应分配权利。上月8日,法院判决陈先生返还王女士土地补偿款4万元。
很多人都认为男方家的承包地是男方家的财产,离婚后肯定跟女方没有任何关系,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办案法官说,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地报批时土地呈报表上有女方名字,就说明女方对该承包地是享有份额的,离婚时未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的,离婚后女方依然对该承包地享有份额,女方如果户口并未迁移至外村,则该承包地征用后所获得的土地赔偿款,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家庭返还其应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