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 茜)近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某卫生室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治疗室货架上摆放着14瓶5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已经过期大半年了。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核查,2019年7月7日,当事人从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0瓶5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在其卫生室给病患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在该药品过期后仍给病患使用了14瓶,剩余14瓶,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67.2元。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该卫生室作为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劣药14瓶、没收违法所得67.2元、罚款10万元。
据了解,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该部法律自1984年颁布以来再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对于此案件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对使用劣药的行为极大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此案中,根据旧法按实际货值金额“一到三倍”最高只能罚款不到201.6元,而新法将罚款幅度提高到了“十倍到二十倍”,而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