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金 涛 陈 敏
借条等债权凭证,本是债权人用来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为了能顺利追回欠款,有人却在借条上耍小聪明,妄图“忽悠”法院,最终被法官识破。
今年2月,路桥区人民法院金清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尚某提供的借条存在异样。经审慎调查,查证原告存在恶意涂改借条的行为。承办法官当即对其进行训诫,并予以罚款。
今年1月,原告尚某诉称被告沈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沈某于2018年3月11日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注明向尚某借款3万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从2018年3月11日到2018年4月10日止,被告王某、陈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现3名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故尚某起诉要求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尚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中有4处明显被改动的痕迹。
庭审当日,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到庭。承办法官对借款细节等进行详细询问。
一开始,原告尚某坚称借款即发生在2018年。但当法官告知伪造、编造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尚某的举止神态从原先的淡定从容变得焦虑不安。在事实面前,尚某最终承认其对借条进行了涂改。
原来,该笔3万元的借款发生在2013年,借款期间系自2013年3月11日起到2013年4月10日止,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尚某因担心该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而败诉,于是心存侥幸妄图“忽悠”法院,将借条上的借款时间“2013年”改成“2018”年,保证期间“二年”改为“三年”。
经过法官严肃教育,尚某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其恶意涂改借条的行为,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正常审理,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鉴于尚某在经询问后能及时纠正其行为,且未对他方造成实际损失,法院遂对尚某予以训诫,责令其认真悔过,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次日,尚某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