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罗青青)“中介就给了一个号码,我凭什么给中介费?”临海一名租户拿着中介给的联系方式,私下与房主签订租赁协议,被中介发现。最终,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租户支付中介费用。
2019年7月,周某想在临海租房,便委托某房产中介负责人李某为其提供服务。李某当时未与周某签订中介合同,便开始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当月多次带周某去看房。最终看到一家宾馆时,周某觉得不错,主动要求李某给她宾馆出租方的号码,表示留个号码只是方便询问细节,成了中介费肯定不会少。有了周某这话,李某便介绍两人互留了电话号码。后来李某多次回访,周某却始终答复没有租赁成功。
一晃过去了一年,2020年7月,李某在逛街时无意中发现该宾馆的订房号码很熟悉。她将号码输入手机,通讯录跳出的名字正是周某。李某知道,周某肯定直接跟房东签了合同,以避免支付中介费。
第二天,李某打通了周某的电话。面对质问,周某承认自己确实租下了该宾馆,年租金22万元,并表示愿意支付中介费。之后,李某多次与周某沟通要求支付,周某一开始在电话里答应得很好,却没实际行动,后来干脆拒接电话。去年10月,李某将周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9000多元。
法庭上,周某辩称:“我和李某没有签合同,她也没带我去看宾馆,最后合同能签下来,全靠我自己和房东谈的,这笔中介费我不该付 。”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交易成功,标的是居间报酬。房屋中介李某作为居间人向周某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双方实际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促成租赁合同之后,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和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据此,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支付李某报酬7000元。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