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葛培兴)铁证如山,即使“零口供”,照样能定罪。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对张庆红贩卖毒品案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去年4月23日,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到一条线索,暂住在温岭市泽国镇的黑龙江籍男子张庆红有贩卖毒品嫌疑。经侦查,从2011年至2020年1月,张庆红因吸贩毒多次被台州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民警还得知,去年1月,张庆红在强制戒毒释放前,为了日后“大干一场”,有意收集了多达几百名狱友的电话号码。
去年5月11日,在掌握张庆红将毒品贩卖至椒江的线索后,椒江警方成立专案组,对张庆红进行布控,一举抓获张庆红、张日增、刘其伦三人组成的贩毒团伙。
次日,民警在张庆红住处查获装在黑色袋子里的一包疑似毒品,且在一个黄色铁皮盒内查获了13包疑似毒品和微型电子称一只,13包疑似毒品总量90余克。后经鉴定,13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即冰毒。
“这13包毒品都不是我的,我没有贩卖毒品。”面对讯问,心存侥幸的张庆红拒不承认,以为三缄其口就能逃避法律惩罚。
民警通过奔赴北京邀请专家验证,查出5月11日在椒江缴获的毒品出处就是张庆红,就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去年11月14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零口供”案件,张庆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庆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1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贩毒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文中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