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李 晴 王 欣
2019年11月,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某房产中介所(下称某中介所)为丙方,陶某为甲方,王某为乙方,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
2020年3月,由于种种原因,陶某和王某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陶某当时向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给王某3万元。之后,陶某与王某再次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并完成过户。
几个月后,某公司和某中介所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陶某、王某按照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共同支付居间服务费87272元并支付滞纳金。
两原告认为,合同议定价格为2181800元,委托人应按成交总价的2%支付佣金报酬(甲方、乙方各1%);且陶某、王某相互串通,构成违约,故应支付双倍佣金报酬。
对此,被告陶某、王某均不认可双方存在相互串通。王某声称,买房时,中介告诉他涉案房屋只有五六十万元的抵押贷款,但后期交易时却告诉他存在140万元的抵押。中介不但没有查清房屋的具体情况,而且在陶某不配合过户时,也没有进行协调,因此双方才解除了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仍应支付居间费。
由于两原告在没有严格审查被告陶某房屋抵押金额情况下,匆忙促成两被告签约,导致双方在后期的过户过程中发生纠纷,存在一定过错。同时,两原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和房屋交接等义务,主张全部居间费显失公平。故法院认定两被告应按成交总价的1%支付佣金报酬。
被告陶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被告王某真实的抵押金额,后续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时又反悔,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认定被告陶某需向两原告支付中介费的60%,即13090.8元,被告王某需支付中介费的40%,即8727.2元。
至于两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居间费的主张,法院认为,从陶某退还王某房款并赔偿3万元等情形看,解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无法体现两被告存在互相串通损害两原告权益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介机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完整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办理情况,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存在一定过错的,中介费应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