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申心慰 杨玮吉)5月1日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当天一早,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对辖区内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巡查,并于当日对一起垃圾混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这是台州市就垃圾未分类投放所做的第一起立案。
据悉,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洋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云湖路时,发现一水果店店员吴某疑似未将垃圾分类投放。通过进一步细致勘查,执法队员在垃圾分类点发现,吴某将菜叶果皮等易腐垃圾和塑料袋混合在一起,投入了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垃圾桶内,存在明显的投放错误。
执法队员拍摄照片保存证据后,对其耐心宣传、解释《条例》中相关具体内容,并科普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吴某听后表示愿意配合接受进一步调查。
根据《条例》中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焚烧,违反该条规定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