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李 晴 王秀云
“钱到位了没有我不知道,金某说借到了,我就在借条上签了字……”法庭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一脸茫然。就因为一笔连影子都没见到的钱,石某、张某、徐某以及他们投资开办的某公司,一起被人告到了法院。
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5月的一笔借款。当时,徐某告诉石某、张某,因为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他向林某借了钱。不久,负责公司财务的徐某的妻子金某说,借来的钱已经到账。
出于对徐某夫妇的信任,尽管没有核对过公司账目,石某、张某还是和徐某一起,稀里糊涂地在一张7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名。借条上还盖了某公司的公章。
2020年12月,林某以石某、张某、徐某、某公司为被告,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令人想不到的是,在开庭时,案情竟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逆转。
原告林某陈述,她只是帮朋友金某一个忙,起诉状诉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是被告徐某的意思,她也不清楚涉案款项交付的情况。
对此,被告徐某解释说,70万元的借款实际上是他的,因他超额出资某公司,所以他和林某说好,让林某来当名义上的出借人。
而被告石某、张某及某公司均表示,他们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只因相信徐某和金某,才在徐某起草的借条上签了字。
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
此后,该院认为该案符合虚假诉讼的特征:原告林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不清楚借款情况,却提起该案诉讼。并且,被告某公司有自己的账户不用,却借用金某账户收款不正常;从起诉状诉称内容和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借条于2019年5月1日出具,但部分“借款交付”行为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后,与被告徐某主张超额出资不符;更为离谱的是,原告林某甚至将金某收取款项的行为,当成其指示金某交付借款的行为。
因此,该院认为,该案诉讼系林某和徐某合谋,恶意制造。林某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均是虚假的,徐某是策划人、操作者,涉案证据也系由徐某提供。二人存在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情形,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最终,椒江法院依法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林某罚款1万元,对徐某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