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李 晴
“因爱妻病故,三个儿女各自有家有儿孙照顾,我确有困难,一切起居生活由保姆刘某照顾……椒江某小区房屋给刘某居住直到生老病死(方言,意为因年老去世)……特此立遗嘱。”这是八旬老人徐某留下的第一份遗嘱。
遗嘱中提到的刘某,是2004年来到徐某家中的保姆,她负责照顾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的徐某,以及患有胰腺癌的徐某妻子。2007年,徐某的妻子丁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而徐某继续由刘某照顾。为了“报好人”,也出于对无家可归的刘某的同情,徐某写下了上述遗嘱。
其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徐某与刘某的感情日益加深,2018年3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徐某考虑到他去世后可能会发生财产继承纠纷,又写了一份遗嘱:“我的在椒江某小区房屋由我的妻刘某继任,其他人我子女不得干涉。”
2019年12月,徐某因病去世。依照他的遗嘱,价值百余万元的椒江某小区房屋将被全部遗赠给刘某。对此,徐某的三个儿女表示无法接受,她们将刘某起诉至椒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房屋是徐某与丁某在2004年购置的,权属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丁某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而她未留下遗嘱就去世,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徐某的三个儿女继承了丁某的遗产,也就拥有了该房屋的部分份额。
另一方面,徐某留下遗嘱,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遗产继承应该按照遗嘱办理,刘某可以继承徐某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的全部所有权份额。
如此一来,就出现了同一遗产由多人所有的情况。
由于徐某的三个儿女强烈要求对自己继承的房屋产权进行变现,而刘某认为徐某留下两份遗嘱,就是为了保障她的居住权,坚决不肯卖掉房子,双方矛盾十分激烈。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头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依照法律,老人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留了遗嘱的要按遗嘱来。何况你们平时忙于工作,陪伴老人的时间比较少,刘某这么多年一直照顾你们父亲,确实给了他很大的安慰……”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徐某的三个女儿同意支付给刘某60万元房屋折价款,以便刘某购买另一套房屋解决居住问题,刘某也同意尽快腾空迁出涉案房屋,并协助徐某的三个女儿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一致后,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