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登科 应佳静)近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等四人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周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底,陈某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并将猎枪藏匿在其老屋二楼。2020年12月左右,朋友李某得知后向陈某借得猎枪,后多次伙同卢某等人用猎枪猎得野兔、黄麂等野生动物。每次狩猎后,该枪支均由卢某藏匿在其家中。
今年3月,李某为打猎购得气枪一支,不敢放在自己家中,又交由卢某保管。卢某因害怕自己保管枪支过多,提议将猎枪交由卢某甲保管,卢某甲遂将猎枪藏匿其老房子中。
今年6月1日晚,仙居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涉嫌非法狩猎人员周某、李某、卢某、陈某甲。后犯罪嫌疑人卢某甲、陈某等人主动投案。
经鉴定,缴获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缴获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据悉,《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狩猎活动的通告》规定,兽类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使用气枪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采用红外成像等辅助设备进行猎捕。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等四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